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主要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第三方咨詢服務活動,是指環境監理機構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及環境監理合同,對項目施工建設實行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定義
環境監理的根本目的在于:
1、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環保目標;
2、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措施, 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3、滿足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
對環境監理單位則要求必須在施工現場對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情況進行檢查, 督促各項環保措施落到實處。對未按有關環境保護要求施工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態破壞的,應采取補救措施或予以恢復。
【依據】
法律依據
1.環境監理現場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在《環保法》第十四條、《水法》第二十五條、《大氣法》第二十一條、《固廢法》第十四條、《噪聲法》第二十一條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2.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明確了污染單位和個人有無條件接受監理和如實提供資料的義務。
3.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了污染單位和個人的環境行為準則和規范。
4.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明確了污染單位和個人違規處罰的方法。
環境監理的標準依據
環境標準分為三類: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和國家環境基礎標準。
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綜合標準和行業標準組成。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則是:先地方,后國家;先行業,后綜合。
環境監理的事實依據
環境監理的事實依據包括環境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排污申報登記數據;現場調查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人證和物證。
【方法】
1、巡視:主要是根據施工區域污染產生情況并結合工程進度,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及時了解施工現場區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2、旁站:根據施工進度情況,對環境敏感工程、環境關鍵部位及施工現場可能產生的重大環境影響、環境污染的作業面進行旁站監理,以預防和減輕施工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
3、檢查: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環境隱患和不足,共同督促進行整改。
4、監測:環境監理人員通過環境監測可獲取具體的污染物濃度數據,經觀察、分析數據,及時、準確地發現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5、召開環境例會:每月定期召開環境例會,在各施工單位匯報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各類環境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通知,并就一些重點問題和共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會議紀要,以便會后遵照執行和實施。
6、記錄與報告:監理員需將每天的現場監督和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形成"環境監理日志",環境監理部每月向建設單位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理月報",對發現的問題形成"環境監理專題報告"上報;工程完工后,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監理工作竣工報告,并提交全部環境監理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試運行申請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必備文件。
7、下發環境監理整改通知單、環境監理業務聯系單:環境監理人員檢查發現環保污染問題時,應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員進行糾正。一般性或操作性問題,采取口頭通知形式;口頭通知無效或有污染隱患時,監理人員應將情況報告總環境監理工程師,總環境監理工程師簽發《環境監理整改通知單》。對于一般性問題,環境監理部下發《環境監理業務聯系單》。
【制度】
環境監理人員工作守則
1.認真學習掌握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環保專業知識。
2.熱愛本職工作,熟悉監理業務,掌握監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正確行使職權,秉公執法,清正廉潔,遵守行為規范。
5.查處迅速,及時報告監理工作情況。
6.履行工作職責,恪守監理工作范圍,嚴守被監理單位技術業務秘密。
公開辦事規則
1.增加執法透明度,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2.公開環境監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開環境監理執法依據和結論。
4.公開環境監理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
5.現場監理必須有兩名以上監理人員參加。
6.執行任務時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環境監理證件。
現場環境監理
1.對重點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對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設施的現場監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對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現場監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對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生態示范區、綜合治理工程、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現場監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對機動車尾氣、禁鳴路段噪聲等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理。
6.對群眾舉報的污染源,及時進行現場監理。
現場巡視監理
1.保證現場巡視監理次數,提高巡視監理質量。
2.開展節、假日期間和夜間的值班巡視監理。
3.現場巡視監理須帶便攜監測儀器和取證設備。
4.認真詢問,耐心回答有關問題。
5.詳細記錄現場查訪情況,認真填寫《現場監理記錄》,經被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后,報監理機構負責人閱批。
6.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取證并按規定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征收排污費工作
1.嚴格執行排污收費標準,堅持"依法、全面、足額、按時"的征收原則。
2.征收依據充分,核算金額準確,操作程序合法。
3.對被征收排污費的單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費征收標準,公布監測數據或排污量核定依據。
4.統一票據、統一征收、統一收費專戶、統一管理。
5.符合排污費減、緩、免條件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審批。
6.排污收費應按月或按季結清,及時解繳國庫。
污染事故和糾紛查處
1.登記報告:對管轄范圍內的事故、糾紛投訴及時登記,對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糾紛應及時按規定上報。
2.快查快辦:查處人員應盡快著手進行案件的查處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內立案,三個月內結案。
3.現場調查:所有受理案件都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
4.查處結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須進行查處,有調查情況,有處理意見,任何人無權扣壓不辦。
環境監理稽查
1.上級環境監理機構對下級環境監理工作負有指導、培訓和檢查監督的責任。
2.下級環境監理機構必須積極參與上級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并及時報告完成情況。
3.下級環境監理機構每年12月底前應向上一級環境監理機構報告本年度轄區環境監理工作的全面情況。
4.上級環境監理機構對下級監理工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不能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的責令其改正,直至報請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收其部分環境監理權限。
5.上級環境監理機構對下經監理機構中不適宜從事環境監理工作人員,可建議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調離監理崗位。
6.下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聘任監理人員須經上一級監理機構審查同意,下級環境監理機構負責人任免須征求上一級環境監理機構的意見。
對排污單位來文、來函的回復
1.堅持分級處理,按權限回復的原則,做到件件復函。
2.上級或主管部門批辦件,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批辦單位。
3.對來文、來函應按收文登記、領導閱示、專人處理程序辦理,由主管領導簽發直接復函。
4.來文、來函一般在15日內復函,對口頭、電話報告,做好記錄,一般不作正式復函。
5.對已函復的來文、來函,監理人員應按函復意見執行。
6.已來文、來函及函復件,全部資料應整理存檔。
環境監理檔案管理
1.環境監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應定期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2.檔案管理人員對接收進庫的各類檔案資料要及時登記,進行科學分類、編目、排架。
3.定期檢查檔案保存情況,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應及時修補、復制。
4.檔案庫存做到帳物相符,搞好檔案開發利用。
5.環境監理人員可按規定查閱環境監理業務檔案,借出使用需辦理借閱手續。
6.非監理機構人員查閱檔案資料,須經監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7.需要摘抄、復制檔案資料,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同意。
8.借閱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環境監理票據使用
1.排污收費票據和罰款票據由票據管理人員統一管理。
2.領取票據時,應登記票據種類、號碼、發放日期,使用人應履行簽字手續。
3.使用人應認真填寫,出現填寫錯誤須在票據上加蓋"作廢"章或注明"作廢"字樣,不得撕毀。
4.如票據丟失,應及時向票據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聲明作廢。
5.票據使用完畢,需重新領取票據時,須把用完的票據存根如數交回,并由票據管理人員審核存檔。
6.對已開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據,通過銀行收款的,由排污費財務人員查找,直接送達繳款單位的,由送達人查找。
7.排污收費應帳據相符,超過三個月未入帳的票據,由排污費財務人員負責追回。
8.繳款單位將票據丟失要求補發的,應持單位正式介紹信,經監理人員核對后方可補發,補發的票據應注明原票據號,并將介紹信附在新補票據存根上。
執法文書使用管理
1.執法文書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2.領用執法文書,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3.填寫執法文書,應按規定要求填寫,內容規范、準確。
4.發送執法文書須按管理權限經有關領導審核簽發。
5.送達執法文書,須辦理執行單位簽收手續。
6.執法文書使用完畢,按一事一卷的原則立卷歸檔。
環境監理人員培訓管理
1.環境監理人員均應接受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縣及縣以上環境監理機構負責人,應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其他環境監理人員應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或省環境保護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新上崗或換新崗的環境監理人員應經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環境監理人員每工作五年至少應經一次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積極引導、鼓勵環境監理人員學習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和環保專業知識。
6.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環境監理人員相互交流、相互學習。
【程序】
污染源監理工作程序
1、計劃管理
(1)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
(2)按《污染源監理制度》制訂現場監理計劃。
2、現場監理
(1)正常;
(2)異常;
及時處理,必要時通知監測站采樣分析。
3、工況調查
(1)查環保設施運行及管理情況;
(2)查生產及工藝情況;
(3)查現場技術資料與運行記錄;
(4)訪現場操作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
(5)現場取證;
(6)記錄現場查訪情況。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征收排污費,并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5、定期復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
6、總結歸檔
(1)按月總結監理情況,注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污染防治設施監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理信息;
(3)群眾舉報。
2、分類歸檔
(1)分列轄區內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目錄;
(2)按臺(套)建立設施檔案。
3、目標管理
(1)每年每臺(套)至少計劃監理一次,反映最佳處理效果;
(2)每年每臺(套)至少隨機監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處理效果。
4、日常監理
執行《污染源監理工作程序》。
5、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超標排污的,按規定征收超標排污費;對運行不正常的,責令恢復正常運行;對擅自停運或拆除的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6、總結歸檔
(1)按年總結,注明其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2)按規定向上級報告設施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3)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理信息;
(3)群眾舉報。
2、現場監理
(1)聽取建設單位介紹;
(2)對有"環評"及"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
已投入生產或使用,檢查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建成并投入運行;未投入生產或使用,檢查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
(3)對無"環評"及"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
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3、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費;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范圍執行《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對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4、定期復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進行復查。
5、總結歸檔
(1)按年總結,注明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
(2)有關記錄、材料按項目立卷歸檔。
限期治理項目監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理信息;
2、現場監理
按《污染源監理制度》檢查治理進度。
3、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費并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4、總結歸檔
(1)按項目立卷歸檔,注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有關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排污許可證監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關資料。
2、制定計劃
按《污染源監理制度》制訂監理計劃。
3、現場監理
(1)是否持證排污;
(2)計量裝置運行情況;
(3)是否超量排污。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無排污證的,加倍征收排污費;并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
對計量裝置運行異常的,責令限期恢復正常。
對持證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費并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5、總結歸檔
(1)按月總結監理情況,注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征收排污費工作程序
1、排污申報
通知轄區內一切排污單位按《排污申報表》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2、排污量核定
(1)擬定排污收費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后交由監測站組織實施;
(2)根據監測數據、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日常現場監督管理記錄及有關資料,核定各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污量。
3、核算排污費
(1)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污情況,計算各類污染物的排污收費額。
(2)根據日常現場監理情況及有關情況,核算排污費"四項收費"的征收額。
4、依法征收
(1)發出征收排污費通知書,限期排污單位20天內繳納或委托銀行收款;
(2)對逾期未繳納者發出《限期繳納排污費通知書》;
(3)對逾期催繳無效者,發出《環境監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復議期仍不繳納排污費和不履行有關行政處罰決定者,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解繳國庫
(1)按規定及時將所征收的排污費全額解繳國庫;
(2)按規定應上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排污費,應分級解庫或交由上級環保部門解繳國庫。
7、排污費減免緩
(1)因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或濃度發生變化而需要減免排污費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理人員核實后,按規定予以減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誤或執行排污費"四項收費"政策有誤或核算有誤的,一經發現,由監理人員予以糾正;
(3)因排污單位經濟狀況不佳而要求緩繳排污費(但不得減免排污費),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報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批準的緩繳期間內,不再征收滯納金。
8、總結歸檔
征收排污費過程中的一切文件資料、票據等均須按規定整理歸檔。
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費征收及拖欠情況;
(2)排污費解繳入庫情況;
(3)污染治理需求;
(4)環保自身建設要求。
2、編制計劃
(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污染治理貸款(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環保補助費使用計劃。
3、計劃執行
(1)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各項資金使用計劃,將環保補助資金撥入環保部門的資金專戶;
(2)環保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貸款本息;
(4)用款單位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5)環保部門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4、財務管理
(1)設立排污費征收專戶及各項資金使用專戶;
(2)按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排污費資金收支帳戶;
(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污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
(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和其他報表。
5、總結歸檔
環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一切文件、會計帳薄、票據、報表等均須按規定整理歸檔。
現場處罰工作程序
1、及時取證
對監理中發生或發現的符合現場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取證,制作《詢問、調查筆錄》。
2、陳述
(1)違法事實及證據;
(2)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現場處罰
(1)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
(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單》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有關人員簽收,第二聯環境監理機構存檔。
4、報告情況
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單》第二聯、證據材料及《詢問、調查筆錄》呈報領導審閱。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復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序
1、立案登記
對現場監理中發生或發現以及群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
2、調查取證
核實違法事實并取證,制作《詢問、調查筆錄》。
3、按處罰權處理
(1)屬現場處罰范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
(2)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范圍的,執行本程序4-7;
(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并上報。
4、審核決定
(1)監理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
(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
(4)監理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
5、送達簽收
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拒絕簽收的要注明送達情況。
6、強制執行
7、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序
1、現場處理
(1)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時通報或疏散周圍單位或群眾;
(3)其他應變事宜。
2、現場調查和報告
(1)勘察現場,了解情況;
(2)調查取證;
(3)事故速報;
(4)事故確報。
3、依法處理
(1)討論、研究、決定事故處理意見;
(2)下達處理決定并提出賠償意見;
(3)落實處理意見。
4、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序
1、登記立案
(1)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申請審查并立案登記;
(3)調查準備。
2、調查核實
(1)現場調查核實污染事實;
(2)取證、鑒定等。
3、調解處理
(1)召開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
(2)制作會議紀要;
(3)制發《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意見書》;
(4)書寫處理結果報告并上報。
4、結案歸檔
按一案一卷歸檔。
環境監理稽查工作程序
1、計劃管理
(1)按照《環境監理稽查制度》擬定年度稽查計劃;
(2)應下級環保部門要求,實施環境監理稽查。
2、稽查范圍
(1)檢查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貫徹環保法律、法規及規章情況;
(2)監督檢查下級環境監理機構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監理職責情況。
3、外部稽查
查閱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有關文件、材料。
4、內部稽查
(1)聽取下級環保部門及其監理機構工作匯報;
(2)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3)聽取被監理單位的意見;
(4)環境監理現場稽查。
5、稽查處理
(1)正常;
(2)異常:對與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向悖的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等,報請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請人大、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
對不能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的應要求其改正,直至報請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上收部分環境監理權限;
對不適合從事環境監理工作的下級監理人員,建議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調離監理崗位。
6、總結歸檔
(1)向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理稽查報告;
(2)有關文件、材料整理歸檔。